王宗南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宗南对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实不知情; 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自个人决定。
 
昨天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
  
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担任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6年7月起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
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谊集团委派担任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良威、财务总监徐苓苓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自2000年至2006年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10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1.9亿余元,归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使用。之后,王宗南实际获得分红款26.13万元,报销医药费93.87万余元。2000年1月,王宗南利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某集团公司谋利,2003年初,王宗南向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出低价购买其下属企业开发的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599弄两栋别墅。当年1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7万元的低价购得上述房产。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03年1月上述别墅预售的市场价应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额合计26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 王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宗南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宗南对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实不知情; 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自个人决定,而是由核心管理层开会后决定;立鼎公司实质是联华公司的子公司; 良威给予的26.13万元以及被告人报销的医疗费93.87万元与挪用公款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同时,王宗南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受贿罪具有从轻情节,因为王的父母买房的钱款、房产证的登记姓名、实际居住等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庭审于昨天12时30分左右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新闻晨报
  
20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