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中午12点42分,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一审刑事部分审理结束。被害人芦海清家属的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廖勇和参加庭审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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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9点30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滕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滕某被控于今年3月27日晚11点50分左右,在宿舍学习室,持刀将同宿舍同学芦海清杀害。

警方此前通报称,凶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对于作案动机,陈逢逢和廖勇说,庭审时,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凶案发生前,芦海清曾与滕某打架,双方调解后,滕某发现芦海清将打架时的血衣丢在他的垃圾桶里,认为这是芦海清对其的挑衅,由此决定杀害芦海清。

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

陈逢逢和廖勇在庭审后告诉澎湃新闻,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滕某本想3月27日上午对芦海清行凶,但不敢下手,下午3点买回菜刀,晚上喝过4瓶啤酒壮胆后,才对芦海清行凶。

对于代理人和家属都不认可的抑郁症司法鉴定问题,陈逢逢和廖勇说,当天鉴定人在法院指定的地方,通过视频连线作证。

两代理人询问鉴定人“行凶时是抑郁症,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时,鉴定人称,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过程,有时候重,有时轻。

对于为何不引用四川师范大学新生入学心理测试的问题,鉴定人回答代理人称,学校不是专业人员,专门机构,不具备这方面能力,只有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才能看出。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时,鉴定人表示,是刑法上的精神病,但没有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即《CCMD-3》)。

陈逢逢和廖勇质疑说,《CCMD-3》序中注明,该书是作为中华精神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而非国家指导分类和标准。鉴定人回答称,虽然是行业标准,但他们作为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这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认可的。

自首情节被受害方质疑

对于起诉书认定的滕某自首情节,两代理人当天提出质疑,滕某行凶时让同学报警曾说“快报警,不然我还杀一个”。且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处警民警到场后,滕某持刀和民警对峙,增援警力赶到后将其抓获。公诉人认为,当时滕某神情恍惚,没有对抗配合抓捕,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所以认定为自首。

廖勇和陈逢逢说,滕某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表示,对不起芦海清,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其辩护人也代表滕某家属,向芦海清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结束前,滕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法庭对他不要心慈手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目前,该案一审刑事部分已审理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陈逢逢和廖勇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开庭时间法院将另行通知。

澎湃新闻21日下午根据知情人提供的号码,致电滕某母亲王女士,接电话的男子称打错电话。随后澎湃新闻电话联系滕某的辩护律师罗婵玉,电话一直处于不方便接听状态。澎湃新闻短信上述两人,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回复。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网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