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张越因受贿罪被判刑15年。(大纪元合成图片)

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前常委、政法委前书记张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官媒报导,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判决内容还包括追缴张越受贿所得财物等。

法院的通报称,张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2008年至2016年,张利用担任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单位及个人提供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土地开发以及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帮助,以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569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张越受贿一案曾于2017年4月20日,由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张越是中共“十八大”后,河北省落马的第四个省委常委。

当时,中纪委对张越的“双开”通报中称,张越是“五毒俱全”,通报中还首次出现了“执行重大任务期间擅离职守”的表述。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越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有极深的中共政法系统背景。张越又被称为“河北王”,积极追随江泽民、周永康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

自1980年起,张越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职;2001年4月,张越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两年后,2003年11月,张越调至公安部,任二十六局(反X教局)局长,这个部门就是公安部的“610”办公室,是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

此前已有海外报导披露,张越因卖力迫害法轮功,被周永康看中而搭上关系。

除犯下上述重罪,张越还利用公职,猖獗掠夺民资。

张越案在去年一审开庭审理时,其被指控为隆基泰和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1.57亿元。

今年1月9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前党委委员李彦明二审判决书显示,张越也曾接受李彦明的贿赂。

李彦明供述,他于2012年花290万元买了一块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给时任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的张越。

张越因追随江泽民、周永康卖力迫害法轮功,已被海外“追查国际”列为追查对象。

大纪元记者洪宁综合报导

2018-07-12